(2015)韶雄法民三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童某远与龚某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雄法民三初字第108号原告童某远,男,1970年出生,汉族,广东省南雄市人,住南雄市。被告龚某凤,女,1972年出生,汉族,广东省南雄市人,住南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远诉被告龚某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远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童某远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童某远负担。审 判 长 聂 杰人民陪审员 邓锦绣人民陪审员 欧阳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