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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皓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皓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016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组织机构代码:45041179-8。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勋,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才,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皓文,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皓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温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