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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信清与刘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信清,刘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杨信清,女,汉族,生于1965年2月18日。被执行人刘权,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2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宜高民初字第7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杨信清借款本息237000元、垫付诉讼费2202.5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48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权在高县中医医院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权所有的在高县中医医院有工资收入242690.5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