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徐洪鸣与钱建良、钱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鸣,钱建良,钱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359号原告徐洪鸣。被告钱建良。被告钱建红。原告徐洪鸣与被告钱建良、钱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韧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钱建良、钱建红下落不明,本案于2015年1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唐韧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李丽芳、凌轶伦参加评议,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洪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建良、钱建红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洪鸣诉称,2012年7月28日,被告钱建良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由被告钱建红为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钱建良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钱建良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被告钱建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钱建良未作答辩。被告钱建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钱建良于2012年7月28日向原告徐洪鸣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徐洪鸣现金10000元正,大写拾万元正”。借条的借款人处有被告钱建良签名并捺印,借条的担保人处有被告钱建红签名并捺印。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仍未归还,致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1份以及原告方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钱建良、钱建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徐洪鸣与被告钱建良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钱建良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钱建良理应及时归还借款,拖欠不还,显属无理,故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在被告钱建良,对原告要求被告钱建良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针对原告要求被告钱建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认为,1、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应认定被告钱建红为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钱建红作为担保人,其签字确认承担保证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钱建红作为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人被告钱建良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之时,依约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担保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钱建红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并未超过保证期间。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钱建红对被告钱建良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建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洪鸣借款10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钱建红对被告钱建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钱建良、钱建红负担。被告钱建良、钱建红负担之数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钱建良、钱建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徐洪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01010400095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唐 韧人民陪审员 李丽芳人民陪审员 凌轶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