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庆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林波,北京锋锐(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杰,北京锋锐(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被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庞树生,南充市顺庆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舒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