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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文珊红,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毛国忠,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某甲。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文珊红、毛国忠,被告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份在武汉相识,××××年××月××日在黄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名叫陈某乙。由于被告比原告大十几岁,双方性格及生活习惯不同,被告经常几天不回家,也不与家人联系,导致双方感情不和。原告于2011年10月份离开黄州回到建始县,至今已分居三年多时间。综上,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并且夫妻双方已实际分居三年多,以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遂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判令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孩子现在长的很好,我不想孩子没有妈妈。我没有打过原告,也没有骂过原告,就是赌博输了钱,我可以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时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居民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及主体资格。证据二、户籍登记证明。拟证明被告的身份及主体资格,与儿子陈某乙及原告的关系情况。证据三、结婚登记审查表及登记信息。拟证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证据四、相片。拟证明被告因赌博欠债。被告陈某甲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对证据一、二、三、四均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真实、有效,且被告均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被告陈某甲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年××月原、被告在武汉打工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原、被告在黄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叫陈某乙。由于双方性格及生活习惯不同,特别是被告经常不在家,导致双方感情不和。原告于2011年10月份回到建始县。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遂具状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不同,又缺少交流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应加强沟通和理解。为了稳定家庭关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徐某诉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怀良审 判 员  余晓利人民陪审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唐骏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