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执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王玉东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王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门执字第252-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经海七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彬,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玉东,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诉王玉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门民初字第2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玉东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租金及维修赔偿款53946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5097元。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登记在田中辉名下的车牌号为京QFT5**的奔驰牌S320型机动车一辆(发动机号:11294431055795)系被执行人王玉东所购买,本院依法对不包含车牌指标的该机动车进行评估、拍卖。两次拍卖流拍后,本院经征询申请人是否愿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90000元接受以物抵债,申请人表示接受。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玉东所有的不包含车牌指标的奔驰牌S320型机动车一辆(发动机号:11294431055795)作价九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抵偿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九万元。不包含车牌指标的奔驰牌S320型机动车一辆(发动机号:11294431055795)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谢耀宗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绍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