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韦伟与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伟,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542号原告韦伟,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人。委托代理人郑小刚,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伟,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重庆市南川区人。委托代理人韦济强,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伟与被告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伟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韦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交纳1650元,由原告韦伟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张钊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蔡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