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季某某与被申请人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季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0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季某某,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某某,男。再审申请人季某某与被申请人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一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季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被申请人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1800元至18周岁止,判决位于宛城区溧河乡吕庄社区2组东头居民点的两处房屋都归申请人所有,宅基都归申请人使用,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认为:原审依据被申请人许某某的收入情况和申请人季某某在原审中的相关陈述,酌定由被申请人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400元,申请人现称应改判为每月支付1800元无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申请人所称应判决位于宛城区溧河乡吕庄社区2组东头居民点的两处房屋归自己所有,此原判已作出评述,该两处房屋未取得相关合法建房手续或产权登记手续,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房产因没有合法手续,本案不予处理,并已告知当事人待证据充分后,可另案起诉。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季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季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张朝阳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