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朱建周与林希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周,林希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82号原告:朱建周,经商。被告:林希斌,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周诉被告林希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建周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朱建周负担。审 判 长 杜盈盈人民陪审员 金可宁人民陪审员 汪育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凡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