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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朱建周与林希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周,林希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82号原告:朱建周,经商。被告:林希斌,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周诉被告林希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建周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朱建周负担。审 判 长  杜盈盈人民陪审员  金可宁人民陪审员  汪育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凡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