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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大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义成与赵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成,赵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大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李义成被执行人赵玉莲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大安市人民法院(2007)大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将被执行人赵玉莲冻结的工资款2400.00元,扣划至大安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2、将被执行人赵玉莲的工资每月冻结4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树  茂审判员 黄  士  宽审判员 周  欣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孝天(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