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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山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文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军平、李艮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武,马军平,李艮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山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马文武,男,1984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军平,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艮梅,女,1959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文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军平、李艮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执行款给付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鹤山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保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焕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