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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与梁东峰、王磊、崔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梁东峰,王磊,崔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5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王晋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曹强,大义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被告梁东峰,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王磊,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崔勇,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与被告梁东峰、王磊、崔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梁东峰、王磊、崔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梁东峰、王磊、崔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凤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