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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冷啟财与重庆市功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李君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啟财,重庆市功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巫山县村镇建设有限公司,李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761号原告冷啟财,男,生于1971年6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市功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路文丰广场三楼。法定代表人汪绍松,经理。被告巫山县村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神女广场二楼。法定代表人李君,经理。被告李君,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冷啟财与被告重庆市功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巫山县村镇建设有限公司、李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冷啟财于2015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冷啟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啟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8元,减半收取2479元,由原告冷啟财负担(免交)。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声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