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谢晓峰与周科、周杨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晓峰,周科,周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谢晓峰。被执行人周科。被执行人周杨。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债务利息20000元、诉讼费及保全费1045元,负担执行费966元,共计7201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工资收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工资存款55561.24元(该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后,剩余部分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卡。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生有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石玉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