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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宁波与乔雷股权转让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乔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77-1号申请人宁波。被申请人乔雷。申请人宁波因与被申请人乔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乔雷名下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豪苑路XX号亚洲豪苑城市广场豪园阁X幢XXX房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查封。担保人李国良提供其名下位于海口市东方洋开发区海峡办宿舍XXX房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乔雷名下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豪苑路XX号亚洲豪苑城市广场���园阁X幢XXX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符史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