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殷作正与高海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殷作正,居民。被执行人高海中,居民。原告殷作正诉被告高海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099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高海中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殷作正货款1.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0元。逾期后,被告高海中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殷作正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高海中名下无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高海中外出打工无法查找准确下落,申请执行人殷作正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海中名下无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高海中外出打工无法查找准确下落,申请执行人殷作正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殷作正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邱 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