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一诺工程机械与经典重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一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经典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商初字第258号原告山东一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宗微微,经理。被告山东经典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兖州市经济开发区创业路88号。法定代表人周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一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经典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基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一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1元,减半收取1846元,由原告山东一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