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上海市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汪雷波、邹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汪雷波,邹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杰。委托代理人陈如斯。被执行人汪雷波。被执行人邹瑜。本院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76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上海市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本金18882.75元;利息2619.50元;逾期利息1209.51元。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汪雷波、邹瑜下落不明,通过银行。房管。车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车管所有川Z-977**;川Z-852**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作出裁定对该车辆的处分权予以冻结。因车辆属于动产,本院无法掌控车辆的具体位置,不便于对该车辆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的下落时再恢复执行。经本院告之申请人并合议,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7675号民事判决数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刘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