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22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方光俊与王吉栋、王新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光俊,王吉栋,王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2281-3号申请执行人:方光俊。被执行人:王吉栋。被执行人:王新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4)寿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06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未履行。现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吉栋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同安路718号24号楼5单元302室进行了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吉栋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同安路718号24号楼5单元302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蔺吉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侯小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