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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22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方光俊与王吉栋、王新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光俊,王吉栋,王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2281-3号申请执行人:方光俊。被执行人:王吉栋。被执行人:王新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4)寿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06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未履行。现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吉栋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同安路718号24号楼5单元302室进行了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吉栋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同安路718号24号楼5单元302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蔺吉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侯小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