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波、牟凡、张晓峰、单琦、赵力、牟宗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波,牟凡,张晓峰,单琦,赵力,牟宗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72号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许传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孟祥玺,该单位职工。被告王波,居民。被告牟凡,居民。被告张晓峰,居民。被告单琦,居民。被告赵力,居民。被告牟宗芬,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波、被告牟凡、被告张晓峰、被告单琦、被告赵力、被告牟宗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3元,减半收取1461.5元,由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秦雪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