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知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成都一间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成都肖鸿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一间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都肖鸿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知民初字第100号原告成都一间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被告成都肖鸿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肖鸿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一间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肖鸿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一间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一间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肖鸿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一间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存江人民陪审员 冯 飞人民陪审员 魏宇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董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