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保字第00035号申请人刘某,男,200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花元乡小王村030号。法定代理人刘某,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花元乡小王村030号。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龙塘镇龙新村。2015年4月14日13时50分许,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豫NQR7**号小型轿车行驶到S211线与花白路交叉口时,与孙世宽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车乘车人刘某受伤,两车损坏。申请人刘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豫NQR7**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豫NQR7**号小型轿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豫NQR7**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红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