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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喜明申请执行王永合、崔奇峰陈现军一案 提取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喜明,王永合,崔奇峰,陈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民执字第54号申��执行人陈喜明,男,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王永合,男,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崔奇峰,男,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陈现军,男,汉族,住平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011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崔奇峰支付赔偿款21969.99元及逾期不履行该款的双倍银行利息,承担诉讼费用600元。但被执行人崔奇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崔奇峰系平舆县XX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崔奇峰工资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孟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