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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青岛亿家兴电子有限公司与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巨家山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40号原告青岛亿家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长岛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孙云平,该公司经理。被告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巨家山后村村民委员会。原告青岛亿家兴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巨家山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孙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巨家山后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监控工程合���,原告给被告安装村庄监控一套,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拒付工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0501.47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答辩。原告本案提交监控工程合同及明细表、巨国安证明,欲证明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30501.47元。以上证据,明细表上工程款为30501.47元,巨国安证明上工程款为30501元,本院采信工程款为30501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监控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村庄安装监控,总价30501.47元;2012年11月14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原告依照合同约定给被告安装了村庄监控一套,工程款30501元,被告至今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监控工程合同及明细表、巨国安证明、法庭审理笔录和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安装监控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安装了监控设施,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被告至今未履行支付原告工程款30501元的义务,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0501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巨家山后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亿家兴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305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向前人民陪审员  孙明月人民陪审员  XX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姜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