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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波与被告岳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波,岳尧,曹桂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644号原告刘小波,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委托代理人张新高,邵东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尧,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被告曹桂娥,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系被告岳尧母亲。原告刘小波与被告岳尧、曹桂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匡自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紫亮、人民陪审员石崇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新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尧、曹桂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小波诉称,2014年5月15日被告岳尧向我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借款期限为6个月。还款日期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以及原告刘小波与李需要系夫妻关系2、被告岳尧户籍信息卡,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被告曹桂娥户籍信息卡,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4、借条和转账回单;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以及约定内容;5、抵押借款合同;拟证明被告将房屋抵押给原告。被告岳尧、曹桂娥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本院认定的上述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查明如下案件事实:被告岳尧、曹桂娥系母子关系,2014年5月15日被告岳尧通过邵东县海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刘小波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6个月,每月15号结算利息,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由被告岳尧母亲曹桂娥对该笔债务连带担保,被告曹桂娥将自己位于邵东县开发区贺祺南路总面积474.24平米的自有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原告,并到邵东县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被告岳尧除归还了5个月的借款利息之外未依约定归还原告借款,双方因此引发纠纷。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都应当遵守,原告刘晓波已向被告岳尧支付了借款,被告岳尧也应当按照约定归还本息,但被告到期后没有履行还款责任,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刘小波要求被告岳尧归还借款本息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桂娥作为原告刘小波与被告岳尧借款的抵押担保人和连带保证人其在被告岳尧没有支付借款本息的时候,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据此对于原告刘小波要求被告曹桂娥承担的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岳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小波借款本金50万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日止);二、如被告岳尧在上述期限内未归还借款本息,则拍卖被告曹桂娥所有的位于邵东县开发区贺祺南路总面积474.24平米的自有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在50万元内支付借款本息,对于不足部分由被告曹桂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9300元,由被告岳尧、曹桂娥共同负担。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自力审 判 员  赵紫亮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何凯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