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徐某良与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某捐、林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良,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某捐,林某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18号原告徐某良被告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陈某捐被告林某荣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7日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良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舒海燕审 判 员 彭弘卫人民陪审员 刘 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