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赵现新、孙爱庆与张小燕、李殿伟、刘东辉、巩义市新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天亿治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现新,孙爱庆,张小燕,李殿伟,刘东辉,巩义市新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天亿治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赵现新,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孙爱庆,男,1971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小燕,女,1983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殿伟,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东辉,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巩义市新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州天亿治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小燕、李殿伟、刘东辉、巩义市新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天亿治金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小燕、李殿伟、刘东辉、巩义市新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天亿治金材料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小燕、李殿伟、刘东辉、巩义市新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天亿治金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小燕、李殿伟、刘东辉、巩义市新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天亿治金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十四万八千二百八十三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永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