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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知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溧阳市竹箦贝贝多礼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竹箦贝贝多礼品店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知民初字第47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溧阳市竹箦贝贝多礼品店,经营地址江苏省溧阳市竹箦镇振兴街28号。经营者林垂财。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竹箦贝贝多礼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溧阳市竹箦贝贝多礼品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溧阳市竹箦贝贝多礼品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蒋小英人民陪审员  朱 依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白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