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执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截流信用社与杨应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截流信用社,杨应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字第00915号申请执行人: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截流信用社。被执行人:杨应平。本院在执行原告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截流信用社与被告杨应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霍民��初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祖祥代理审判员 刘友军代理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