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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树艳与刘宝林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艳,刘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270-2号申请执行人刘树艳。被执行人刘宝林。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78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刘宝林所有的位于临朐县城关街道田村集村土地证号为临国用(2010)第16**号工业用地一处。第一次拍卖流拍,无人竞拍。现申请人刘树艳同意以第一次流拍价214800元接收该土地,以抵偿被执行人刘宝林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宝林所有的位于临朐县城关街道田村集村土地证号为临国用(2010)第1676号工业用地使用权交付申请人刘树艳以抵偿刘宝林所欠债务2148**元。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执行人刘树艳时起转移。二、申请人刘树艳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庆亮审判员  邓洪军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文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