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恢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穆瑞年与赵文正、兰家宽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瑞年,赵文正,兰家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穆瑞年。被执行人赵文正。被执行人兰家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瑞年与被执行人赵文正、兰家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兰家宽银行存款44200元,被执行人兰家宽尚欠货款13504元,诉讼费1561元;被执行人赵文分文未给付申请执行人穆瑞年货款57560元,诉讼费1557元。经查,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生审判员 李连明审判员 王天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申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