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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恢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穆瑞年与赵文正、兰家宽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瑞年,赵文正,兰家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穆瑞年。被执行人赵文正。被执行人兰家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瑞年与被执行人赵文正、兰家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兰家宽银行存款44200元,被执行人兰家宽尚欠货款13504元,诉讼费1561元;被执行人赵文分文未给付申请执行人穆瑞年货款57560元,诉讼费1557元。经查,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生审判员  李连明审判员  王天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申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