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解建波与被执行人乾安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建波,乾安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解 建 波 与 被 执 行 人 乾 安 县 人 民 医 院 医 疗 损 害 责 任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解建波,男。被执行人乾安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法定代表人:刘建军,院长。申请执行人解建波与被执行人乾安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被告乾安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解建波补偿款人民币99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