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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晓丽诉赵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丽,赵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20号原告:陈晓丽,女,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王晓岗,辽宁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晓东,辽宁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惠斌,男,汉族。原告陈晓丽因与被告赵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惠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被告赵惠斌欠原告陈晓丽15万元并书写欠条一份,约定2013年7月8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万元。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3年4月8日,被告书写欠条一份,载明被告赵惠斌欠原告陈晓丽15万元,2013年7月8日前还清。欠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欠条、部分陈述。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借条,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于2013年4月8日书写欠条一份,载明被告赵惠斌欠原告陈晓丽15万元,2013年7月8日前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的欠条写明还款期限为2013年7月8日,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时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惠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陈晓丽15万元。若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赵惠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悦人民陪审员 沈 洪 波人民陪审员 巴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萃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