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苍南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蔡万清、蔡雪桃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苍南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蔡万清,蔡雪桃,黄开群,温州三鑫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469-1号申请执行人苍南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明形。被执行人蔡万清。被执行人蔡雪桃。被执行人黄开群。被执行人温州三鑫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蔡成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2月0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万清、蔡雪桃、黄开群、温州三鑫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2月11日向被执行人蔡万清、蔡雪桃、黄开群、温州三鑫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蔡万清、蔡雪桃缴纳执行款10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黄开群、温州三鑫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13160元,申请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蔡万清、蔡雪桃、黄开群、温州三鑫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蔡万清、蔡雪桃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被执行人黄开群在浙江义务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36000元已划拨支付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被执行人温州三鑫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苍南支行的存款49942.92元已划拨支付申请执行人;在公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记录;在苍南县房产管理局查询,发现坐落于龙港镇人民路492号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蔡万清名下,坐落于龙港镇锦绣名园墨香苑117幢2单元602室房屋和龙港镇义成巷1号房屋均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开群名下,均在另案处置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开群、温州三鑫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的存款已划拨还款,被执行人蔡万清、黄开群所有的房屋在另案处置中,被执行人蔡万清、蔡雪桃、黄开群、温州三鑫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蔡万清、蔡雪桃、黄开群、温州三鑫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469号执行裁定书、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蔡万清、蔡雪桃、黄开群、温州三鑫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苍南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蔡万清、蔡雪桃、黄开群、温州三鑫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4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吴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