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胡静与上海济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静,上海济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20号原告胡静。委托代理人薛炜,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佳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济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龙涛。原告胡静诉被告上海济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静的委托代理人潘佳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济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静诉称,2012年11月24日,原、被告达成合意,约定被告为原告女儿薛冰涵提供一对一课程培训服务,共计360课时。原告向被告支付培训费用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108,900元。原告遂于2012年11月24日至2013年5月16日陆续向被告支付了上述费用。被告提供27课时培训后,原告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费,被告同意退还原告99,990元,并于2013年9月25日办理了退费手续。但之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退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培训费99,990元,并支付以99,99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上海济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其女薛冰涵报名参加被告易思中小学辅导课程,并分别于2012年11月24日、2013年5月15日、2013年5月16日通过POS机刷卡支付培训费用19,800元、19,100元、70,000元。2013年9月25日,原告提出退款申请,经原告及被告中原分校校长龙滢签字确认,已上课时为27课时,应退课时为333课时,退款金额为99,990元。因被告至今尚未退还上述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易思中小学辅导退款申请》、银行明细清单、POS签购单、被告中原分校校长龙滢出具的书面证明相佐证。本院认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教育培训合同,但原告已按约如数支付了培训费用,被告收到后开始提供培训,即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成立。被告提供部分课时培训后,原告提出退费申请,被告工作人员在退款申请上签字确认,即双方合同解除,被告理应退还剩余课时的培训费用并承担因未及时退款产生的利息。被告上海济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行使答辩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济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静培训费人民币99,990元;二、被告上海济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静以人民币99,99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上海济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如玉代理审判员 包宇峰人民陪审员 李富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冯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