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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依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秀满与范振国、依兰县团山子乡全胜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满,范振国,依兰县团山子乡全胜村委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依民初字第263号原告刘秀满,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范振国,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依兰县团山子乡全胜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景军,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满与被告范振国、依兰县团山子乡全胜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4.50元由原告刘秀满负担。审 判 长  龙宇飞审 判 员  孙 琳人民陪审员  梁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春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