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依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秀满与范振国、依兰县团山子乡全胜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满,范振国,依兰县团山子乡全胜村委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依民初字第263号原告刘秀满,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范振国,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依兰县团山子乡全胜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景军,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满与被告范振国、依兰县团山子乡全胜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4.50元由原告刘秀满负担。审 判 长 龙宇飞审 判 员 孙 琳人民陪审员 梁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春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