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与卢秋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卢秋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809号原告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龙泉南二路7-504号,组织机构代码:39724468-6。法定代表人吴建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阿强,福建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秋松,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下称泰鸿长泰分公司)与被告卢秋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鸿长泰分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鸿长泰分公司以被告卢秋松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卢秋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育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杜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