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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泽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颜慧萍与温岭市恒鑫纸箱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慧萍,温岭市恒鑫纸箱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泽保字第10号申请人:颜慧萍。被申请人:温岭市恒鑫纸箱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丹崖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菊琴,该厂负责人。申请人颜慧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温岭市恒鑫纸箱厂所有的座落在××的房屋一间【(产权证号:泽国1469**),土地证号:温国用2004字第G048**号】,申请人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温岭市恒鑫纸箱厂所有的座落在××的房屋一间【(产权证号:泽国1469**),土地证号:温国用2004字第G048**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干军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郑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