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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民终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卢根法与德清县腾飞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德清启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清县腾飞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卢根法,德清启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民终字第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清县腾飞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兴山路115号。法定代表人:倪法勇。法定代表人:毛红卫,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根法。原审被告:德清启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雷甸镇新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沈华峰。德清县腾飞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卢根法、德清启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4)湖德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德清县腾飞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德清县腾飞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4)湖德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赵哨兵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