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郴北仲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XX生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XX生,罗杨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仲保字第5号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育方,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XX生,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罗杨惠,女,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郴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生、罗杨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9日将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请求保全XX生、罗杨惠2100000元财产的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XX生、罗杨惠21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文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