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1月12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由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初至1月12日期间,被告人何某先后3次在自己登记入住的南县南洲胜辉大酒店608房、1008房、808房间内容留肖某、刘某(均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5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何某从华容县辉仔(真实不详)手中以300元的价格购得冰毒和麻古后,在其登记入住的南县南洲胜辉大酒店608房间内,与肖某一同使用自制的吸毒壶吸食冰毒和麻古。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何某与肖某一同从华容县辉仔手中以300元的价格购得冰毒和麻古,电话联系刘某,三人一同来到何某登记入住的南县南洲胜辉大酒店1008房间内,使用自制的吸毒壶吸食冰毒和麻古。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何某与肖某一同从华容县辉仔手中免费取得麻古1粒,次日,两人电话联系刘某后,三人一同来到何某登记入住的南县南洲胜辉大酒店808房间内,使用自制的吸毒壶吸食麻古和之前在1008房间内未吸食完的冰毒。2015年1月12日,在南县南洲胜辉大酒店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何某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余某、刘某、肖某的证言,酒店入住登记单,尿样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何某的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村组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泱泱附:本案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