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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397号原告赵某某,女,某村村民。被告郭某某,男,某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雷可宁审 判 员  万国桥代理审判员  范 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田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