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397号原告赵某某,女,某村村民。被告郭某某,男,某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雷可宁审 判 员 万国桥代理审判员 范 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田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