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肖金来与向全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全文,肖金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全文,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义,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金来,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斌,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向全文因与被上诉人肖金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3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汪清淮审判员 张成军审判员 郑 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继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