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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杏平、黄丽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杏平,黄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91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陈杏平,女,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黄丽梅,女,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杏平、黄丽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4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陈杏平、黄丽梅支付欠款人民币12,26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8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均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陈杏平、黄丽梅目前去向不明,通过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498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黄文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玉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