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15号原告:高某,男,1995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靳文斌,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女,1993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男,汉族,农民,住皖凤台县,系张某甲之父。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2元,减半收取1056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允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