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吴加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加兵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247号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丹,女,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代理人刘愿,女,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吴加兵,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受理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加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渭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