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金榕农业合作社,内蒙古浩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兆林,蔺元春,张毓雄,杨晔,胡彭,孙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执字第2871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五组拟稿人:王东份数:3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871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文军,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金榕农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浩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林,系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兆林,个体。被执行人蔺元春,系张兆林妻子。被执行人张毓雄。被执行人杨晔,系张毓雄妻子。被执行人胡彭。被执行人孙敏,系胡彭妻子。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金榕农业合作社、内蒙古浩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兆林、蔺元春、张毓雄、杨晔、胡彭、孙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世平执行员 王 东执行员 李成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支 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