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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监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巢民一初字第028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案件执行中发现的情况,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张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