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民终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勇与聂丙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勇,聂丙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终字第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勇,男,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丙海,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勇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丙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勇、被上诉人聂丙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长 于 尧审判员 周晓光审判员 张继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玲